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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栢森材料(盱眙)有限公司年产4.3万吨凹凸棒石粘粉、底质改良材料、饲料添加剂、饲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4-10-29     来源:盱眙县人民政府    浏览:5    评论:0    
核心提示:索 引 号014345800/2024-00224分  类生态环境/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批复发布机构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公开日期2024-10-28标 
 
索 引 号 014345800/2024-00224 分  类 生态环境/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批复
发布机构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4-10-28
标  题 关于栢森材料(盱眙)有限公司年产4.3万吨凹凸棒石粘粉、底质改良材料、饲料添加剂、饲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淮盱环复〔2024〕44号
关于栢森材料(盱眙)有限公司年产4.3万吨凹凸棒石粘粉、底质改良材料、饲料添加剂、饲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109-320830-89-01-153695

栢森材料(盱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栢森材料(盱眙)有限公司年产4.3万吨凹凸棒石粘粉、底质改良材料、饲料添加剂、饲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淮安市盱眙县凹土科技园中材路西侧,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万元,项目总用地面积13405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凹凸棒石粘土粉

20000吨、底质改良材料(其中改底粉3000吨、改底膏1000吨、改底颗粒15000吨)19000吨、固体饲料3000吨、液体饲料添加剂1000吨的生产规模。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近期用作农肥,远期待盱眙县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运行,本项目取得接管许可、处理后废水达接管标准后接入盱眙县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凹凸棒石粘土粉生产线磨粉、包装废气(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混合至1套“旋风除尘+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改底颗粒生产线的投料、筛分、包装废气(颗粒物),改底粉、固体饲料生产线投料、包装废气(颗粒物),改底膏、液体饲料添加剂生产线投料废气(颗粒物)分别经各自配套设置的集气罩收集混合至1套“旋风除尘+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改底颗粒生产线烘干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经管道收集至“高温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

(DA003)排放。DA001、DA002排气筒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DA003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实验室检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单位边界颗粒物、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区内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润滑油(HW08)、废油桶(HW08)、废液(HW49)、废试剂瓶(HW49)、废活性炭(HW49)、沾染药品的废包装物(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除尘器收尘收集回用于生产,废杂矿、废包装材料、废布袋外售物质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废含油抹布、劳保手套(HW49)未分类收集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7.本项目分别以1#厂房及阳光房为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活污水(远期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472.5吨,COD≤0.1134/0.0142吨、氨氮≤0.0118/0.0007吨、总磷≤0.0014/0.0001吨、总氮≤0.0142/0.0047吨、SS≤0.0473/0.0047吨、动植物油≤0.0014/0.0005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705吨、二氧化硫≤0.002吨、氮氧化物≤0.094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1.5512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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