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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度查办食盐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第二批)

   日期:2024-10-31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3    评论:0    
核心提示: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度查办食盐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第二批)时间:2024-10-31 13:25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度查办食盐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4-10-31 13:25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一:平凉市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副食调味品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2024年9月10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调味品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武威市民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盐等食品案
 
  2024年4月25日,民勤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五一”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使用的内蒙古雅布赖天然湖盐等7个品规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内蒙古雅布赖天然湖盐等7个品规的食品共计77瓶(袋、罐),罚款6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临夏州康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外包装无生产日期食盐案
 
  2024年8月15日,康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由内蒙古北大池湖盐有限公司生产的晶湖牌(加碘)食用盐以及由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肃漳盐牌(加碘)深井岩盐共计41袋,两种食盐包装袋均标识保质期3年但无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康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定西市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店销售无购货凭证、无标签标识食盐案
 
  2024年6月25日,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茶叶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摆放无购货凭证、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盐。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024 年7月12日检验结果显示,该散装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辣椒批发部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案
 
  2024年5月9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安宁区某商贸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通过案件线索排摸,证实供货方为七里河区某辣椒批发部。2024年2月11日,七里河区某辣椒批发部向安宁某商贸公司销售的由唐山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莹牌未加碘食盐500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7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甘肃省碘含量标准食盐案
 
  2024年5月14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峰区某百货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百货部销售的由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牌食盐,外包装标注碘含量为18~33mg/kg,不符合甘肃省加碘食盐碘含量21~39mg/kg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7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陇南市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用百货超市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案
 
  2024年4月19日,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日用百货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的中盐枣阳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牌食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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