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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解读

   日期:2024-11-15     来源:辽宁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2    评论:0    
核心提示:《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解读时间:2024-11-15 10:01来源:辽宁市场监管微信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4-11-15 10:01 来源:辽宁市场监管微信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设定许可准入门槛,严格规范许可审查条件,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公布了《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修订的背景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作为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自2015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修订,食品经营领域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先后出台,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层出不穷,《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食品经营行业发展现状。为贯彻落实现行法律法规的新要求,适应食品经营安全的新形势,解决食品经营安全领域的新问题,推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必要及时修订原《细则》,科学设定许可准入门槛,严格规范许可审查条件,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
 
  二、《细则》修订的主要考虑
 
  一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严格重点领域许可。强调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重点从申办许可主体、标注经营形式、层级对应原则、建立承包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是回应社会呼声期盼,优化许可要求。明确“拍黄瓜”等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
 
  三是便利企业发展,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规定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在本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四是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完善新兴业态许可。针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等新兴业态,重点从组织机构、人员、制度等方面提出许可审查要求,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绝对控股其他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五是加强风险管控,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将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关人员制度、“三防”设施、温度控制等要求融入许可审查条件中,使其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相一致,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七章51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明确了《细则》的设立依据、实施范围、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权限、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的规定。
 
  第二章为许可审查通用要求,共6条,从食品经营企业的人员、制度、经营场所选址与环境、布局流程、设备设施、检验等方面作出通用规定。
 
  第三章为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共4条,对于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从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设施设备、散装熟食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四章为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共20条,对于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从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专间及专用操作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五章为食品经营管理的许可审查要求,共7条,对于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服务管理企业从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根据经营模式应具备的条件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六章为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共4条,从食品自动设备产品合格证明、放置地点、“三防”规定、清洗消毒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小餐饮经营许可另行制定相关规定、《细则》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四、《细则》对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调整
 
  《细则》将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强化分类许可管理,细化标注内容,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其中,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细则》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规定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不属于单独许可经营项目,需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等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

  五、《细则》中对食品经营项目的限制性规定
 
  《细则》规定,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并配送给本单位连锁门店,供其进一步加工制作后提供给消费者。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中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六、承包经营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细则》明确承包经营企业应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应按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与拟承包食堂的经营面积、经营项目、供餐人数等相匹配。《细则》还强化对承包经营企业的信用管理,明确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向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和营业执照标注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细则》其他的优化调整
 
  一是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强化人员和制度审查要求。《细则》明确食品经营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等;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原料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
 
  二是强化细化“三防”特别是防鼠设施设备的审查条件。《细则》从排水管道出水口、防鼠板、门缝、天花板、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和换气窗等多处提出防控鼠类等有害生物侵入的设施设备条件。
 
  三是强化温度控制设施设备的审查。《细则》明确销售、贮存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在配备相应设施设备的同时,应建立定期校准、维护制度。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运输时冷藏温度由以前的保持在10℃以下调整为保持在0℃~8℃。
 
  来源:食品经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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