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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规范整治典型案例(二)

   日期:2024-11-20     来源:吴忠市利通区市场监管分局微信号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规范整治典型案例(二)时间:2024-11-20 15:20来源:吴忠市利通区市场监管分局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规范整治典型案例(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4-11-20 15:20 来源:吴忠市利通区市场监管分局微信号
    为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深化民生领域食品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通过严查严处一批典型案例,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查处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查处吴忠市利通区某牛羊肉批发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羊肉案
 
  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某牛羊肉批发店销售的牛羊肉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羊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涉嫌上市销售的羊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5.84元; 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羊肉13.52公斤;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查办吴忠市利通区某餐吧制止餐饮浪费案
 
  2024年2月6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某餐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案例3.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查处吴忠市利通区某汉餐馆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22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吴忠市利通区某汉餐馆进行餐饮具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本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7月18日,由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对吴忠市利通区某汉餐馆进行餐饮具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整改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查处利通区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4年5月29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通区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鸡肉肠(净含量52g)4500根;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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